公租房政策作为一项惠民政策一直受到大众的关注。张家港也不例外。因此不少人对于张家港公租房政策存在疑惑,下面张家港装修公司就来介绍一下张家港公租房申请条件、张家港公租房房源情况以及张家港公租房租金收费标准的想必资讯供大家参考。
一、张家港公租房申请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连续满3年且实际居住。(因在外读书、应征入伍、服刑将户口迁出后又迁回者,中断的户籍前后时间可连续计算。)
2)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946元以下,家庭人均财产28万元以下。家庭人口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
3)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年龄条件:已婚家庭申请人年龄满25周岁;单身或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满28周岁。

二、张家港公租房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公示。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再次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选房。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不受理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个人申请。
三、张家港公租房租金收费标准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实行分类租金减免政策: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公租房,按市场平均租金95%的比例实行减免。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按市场平均租金50%的比例实行减免。
3)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按市场平均租金30%的比例实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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